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公布时间:
2017.12.02
实施时间:
2018.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省级地方性法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67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1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1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12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12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统筹考虑本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对本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作出如下决定: 

  一、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 

  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6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4.8元。 

  二、水污染物税额标准 

  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7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5.6元。 

  本决定自201811日起施行,同时依法不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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