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制定地区:
江苏省
公布时间:
2018.1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省级地方性法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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