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制定地区:
四川省 广安市
发文字号: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实施时间:
2022.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地级市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符合,与城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坚持文化滋养、规范引导、教育惩戒、制度保障,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树立文明广安新形象。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第八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广大市民应当弘扬优良传统,践行文明规范,争做优秀小平故里人。
  第九条 每年三月为本市“文明行为促进月”,集中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实践活动。

  第十条 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忠于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尊严和荣誉,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遵守国旗升挂、国徽悬挂、国歌奏唱等规定。

第十二条 倡导践行传统美德:
  (一)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
  (二)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
  (三)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
  (四)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第十三条 弘扬社会正气,鼓励下列行为:
  (一)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救死扶伤、尊崇英烈、拥军优属,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文明劝导、爱国卫生等志愿服务活动;
  (三)为需要帮助人员拨打救助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
  (五)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第十四条 在公共秩序方面,遵守下列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遵从公序良俗;
  (二)言行举止得体,提倡说普通话,倡导文明用语,不说粗话脏话;
  (三)自觉文明排队,保持适当距离,不扎堆、不插队、不推挤,礼让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等需要帮助的人员;
  (四)上下楼梯靠右通行,文明乘坐电梯;
  (五)不占用、阻断、损坏盲道;
  (六)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不霸占、躺卧公共座椅;
  (七)开展商业经营、健身娱乐等活动时,自觉遵守噪声防治相关规定,不得造成噪声污染,避免噪音扰民;
  (八)文明养犬,自觉遵守养犬相关规定;
  (九)遇到突发事件,听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十)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在公共卫生方面,遵守下列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乱吐口痰,不乱扔垃圾;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
  (三)参与垃圾减量,减少垃圾生成,垃圾分类投放;
  (四)不在禁烟区域吸烟(含电子烟),在非禁烟区域吸烟时应当合理避开他人,有未成年人、孕妇在场时不吸烟;
  (五)不在禁止区域、禁止时段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
  (六)不随地便溺,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七)在医院、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场所按照规定佩戴口罩、扫健康码、测量体温,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并主动避开他人;
  (八)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处理;
  (九)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在文明交通方面,遵守下列规范: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礼让行人;
  (三)车辆通过积水、泥泞、碎石或者易产生扬尘路段时减速慢行,避免妨碍他人;
  (四)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文明载客、规范服务,不甩客、欺客和拒载;
  (五)行人通过道路时不闯红灯,不翻越护栏;
  (六)乘客主动遵守公共交通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员安全驾驶,主动文明让座,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和有刺激性气味的物品;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驾乘人员不得向车外抛物;
  (八)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不超员;
  (九)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得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装置;
  (十)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安全设施,不得乱停乱放,不得故意破坏、损毁或采用隐藏、私自加锁等方式占用;
  (十一)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者规定的停车泊位;
  (十二)不违规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十三)其他维护交通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在文明旅游方面,遵守下列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花草树木、公共设施等旅游资源,维护景区环境卫生,不乱刻乱画、损毁旅游设施;
  (三)倡导旅游从业者使用普通话,服从行业管理,遵守自律公约,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欺客宰客;
  (四)倡导本地市民礼让外地游客,为外地游客停车、就餐等提供方便;
  (五)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在文明观赏方面,遵守下列规范:
  (一)遵守观赏秩序,服从现场管理;
  (二)尊重参演、参赛、导览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助威;
  (三)爱护场馆设施、展品,维护场馆清洁卫生;
  (四)遵守关于拍照、录音、录像的规定;
  (五)其他文明观赏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在社区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规范:
  (一)不占用楼梯间、楼道、巷道、绿地等公共空间;
  (二)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
  (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自觉做到电动车不上楼、不入户、在指定位置充电;
  (四)不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五)不在规定区域外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等,不在规定的殡葬、吊唁场所之外搭设灵棚;
  (六)进行装饰装修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七)不从高层建(构)筑物或者其他高空处向外抛掷物品;
  (八)其他维护社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在绿色健康生活方面,遵守下列规范:
  (一)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倡导使用节能环保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二)响应低碳生活,倡导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三)积极参与全民阅读、全民健身活动;
  (四)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反对邪教;
  (五)倡导鲜花祭祀、网络祭祀等文明祭祀行为;
  (六)其他践行绿色健康生活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在网络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规范:
  (一)文明上网,理性表达,抵制谩骂、侮辱、诽谤、恐吓、人肉搜索、恶意诋毁等网络暴力行为;
  (二)传播先进文化,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恐怖、暴力、色情、低俗或者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等不良信息;
  (三)尊重他人隐私,维护网络安全,不窥探、传播他人私密信息;
  (四)网络运营者应当传播健康文明信息,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五)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
  (六)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规范:
  (一)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加强文明礼仪教育,培养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促进文明行为习惯养成;
  (二)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歧视、侮辱、体罚学生;
  (三)遵守学生守则,尊敬师长,不欺凌同学;
  (四)维护校园安宁,不聚众滋事,不扰乱教育教学秩序;
  (五)其他维护校园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在医疗秩序方面,遵守下列规范:
  (一)在医疗服务场所保持安静,遵守医疗秩序,尊重医护人员和其他就医者,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二)遵守医疗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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